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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政府征地补偿不合理将再审

发布时间:2016-11-2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 最高人民法院29日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审查,认真甄别。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意见》提出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意见》提出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意见》提出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意见》要求,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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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最高法: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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