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观察】严查"两栖干部",提醒广大公职人员 兼职岂能随意 酬劳不可乱拿
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严查“两栖干部”,提醒广大公职人员——
兼职岂能随意 酬劳不可乱拿
“鱼”与“熊掌”焉可兼得
“一人违规领两份工资,该查!”“现在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真严格,哪怕退休了也没逃开。”……近日,一则浙江省台州市温岭中医医疗中心(集团)违规为兼职人员发放津补贴被查处的通报,在当地引起热议。
原来,2009年,温岭市科学技术局原副局长叶荣华(非中共党员)被委派至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筹建指挥部兼职基建管理工作,该医院每年向其发放各项补贴8万元,后来这一标准提升至9.5万元。截至2017年9月,叶荣华共违规领取报酬450920元。最终,经温岭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时任温岭中医医疗中心(集团)主任陈福春诫勉谈话处理,叶荣华违纪所得被收缴。
近年来,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人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企业优厚的酬劳,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妄图“权”“利”双收。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挥出重拳,认真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让“权”与“利”彻底分家。
当官发财当两道,“权”“利”双收梦难成
对于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纪律,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传递出明确信号:当官发财,应当两道。
然而,有的党员干部并不这样认为,一些人觉得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担任现职就可以待在兼职增收的“灰色圈”中,安然获取两份收入。
2016年10月,吉林省四平市某单位公职人员王某在职退出领导岗位,按照要求王某待遇不变,应该在职在岗。但王某一直未正常上班,而是在某眼科医院兼职担任执行院长,额外领取该医院薪酬。在此期间王某没有向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请假,且身为公职人员,又违规在外兼职,最终因违纪被四平市纪委立案审查。
除在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兼职牟取收入外,还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取酬”,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至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违规牟利。
今年4月,安徽省淮北市纪委通报了4起党员干部违规取酬问题,其中,相山区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魏红干被群众举报将建造师资格证书违规在外挂靠取酬问题,组织向其了解情况,魏红干提交了与企业解除挂靠协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市委巡察期间发现魏红干仍然将证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魏红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挂靠取得的1400元报酬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表面是“钱袋子”,实为权力寻租“过墙梯”
违规兼职屡禁不止,最直接的“动力”即为利益驱使,不少官员将兼职当成增收的“钱袋子”,不加收敛地领取各种名目的报酬。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司法局场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张利群,上班时间在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兼职,在该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杭州三江房产的法律顾问。领取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等报酬,总共竟达到了61.5万余元。最终,张利群受到记过处分,违纪所得被没收。
违规到企事业单位任职,不仅违反廉洁纪律,还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为权力寻租提供“过墙梯”。杭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原党委书记、副总指挥王光荣,在退休后的第二个月,就进入某房地产集团任职,领取高额年薪,把手中的权力影响力视作变现的筹码,以咨询费名义收受巨额贿赂。最终王光荣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很有可能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滋生腐败问题。”杭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朱春根表示。公职人员因为是“官”,就不得不接受较之于一般人更为严格的约束;因为有“权”,就应当为自己多上一道紧箍。
纪律有“红线”,“两栖”必被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取酬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公职人员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对此,各地及时进行清理规范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自今年4月起,浙江省部署开展涉及64万余人的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要求每名领导干部如实填写个人兼职事项报告表。与此同时,通过人力社保部门工资、养老金发放系统全面收集在职和退(离)休的公务员身份信息,与工商、民政登记信息等逐一比对,确保兼职底数清、情况明。
“为官发财应两道,这应该成为一个共识。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违规兼职的领导干部要尽早警醒。违规者,应主动向组织交代,退还所获。观望者,则应心存忌惮,引以为戒。”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文峰 | 制图 李芸)
中国法纪网摘编: 任薏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