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男子伙同女友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双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2-25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高彦辰)通化市二道江区一男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转让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主犯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犯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5月30日,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对刘某生产的5000立方米沙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并明确告知刘某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抵押、变卖或作其他处分。2016年6-8月期间,刘某却伙同女友王某擅自将上述被查封财产非法转让变卖。2019年8月,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局民警将刘某抓获。

  二道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惩处。结合被告人刘某、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知识小贴士:

  财产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便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分,否则将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法律至上,切勿藐视司法权威,触犯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