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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护航,网购维权不慌忙

发布时间:2020-10-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良辰美景奈何天,全场五折要逆天!”在带货主播的声嘶力竭中,家住吉林省延吉市的市民小颖赶忙火速下单,购买了某大牌的化妆品。算满减,付尾款…一顿操作后,终于见到了卖家发货的讯息。原本以为就此可以高枕无忧坐等收货,没成想一拆快递,小颖傻眼了:说好的“神仙水”变了“大冰棍”,玻璃瓶身早已冻裂碎了一地。

  小颖:我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延边林区中级法院综合审判庭牟敦会庭长对该条款进行了解读:《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对网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相关权责,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在小颖的遭遇中,“签收”将是事件的关键点。签收快递包裹,将完成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一旦交付,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也将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买家身上。消费者一旦发现网购的物品受损,应第一时间向商家反映,并提供商品受损的证据,要求商家重新发货,或申请全额退款。

  小颖:如果我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应该到哪里起诉呢?

  法官表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采用快递方式送货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如果消费者在网购时与卖家签订了管辖协议条款,则应到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但如果卖家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则违反了公平原则,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侵权之诉,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郑诗凡)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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