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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检察工作回眸:诉讼监督,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发布时间:2013-03-14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体大小[ ]

  过去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的新要求,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长足效果,切实维护了执法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日前深入乡镇,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察。图为干警在查看台账。

2011年5月26日,甘肃省白银市检察机关召开“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主题研讨会,就进一步拓展民行监督方式和监督范围等进行了座谈交流。武涛 陈国先 何明田 杨磊摄

  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和各类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新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明确提出,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点任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过去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的新要求,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长足效果,切实维护了执法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不断创新举措 全方位加强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今年2月1日起,经过4个月试运行,江苏省苏州市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全面开通,这意味着公检法司等部门全程网上办案在苏州全面施行。

  如何充分整合现有司法资源,在确保诉讼公正前提下,实现诉讼效率最大化?这是各地检察机关着力思考的问题。2011年,由苏州市委政法委牵头,苏州市检察院具体承办,苏州公安、法院、司法、财政等部门通力合作,开始研发苏州市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官梁新宏告诉记者,现在只要轻点鼠标,电脑就会自动抓取案件事实,审查逮捕意见书自动生成;网上发送换押通告,即时完成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变更申请、审批、换押等工作。该院刑事检察科科长王晔认为,“通过平台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受理情况查询、审查,可及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情形进行监督。”

  这是检察机关不断创新举措、全方位加强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生动实例。200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掘潜能,创造性开展一系列工作,提升诉讼监督水平,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2011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检察机关专门召开探索开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座谈会,探索开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梧州市检察院要求该市检察机关通过发现、受理申诉以及对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工作疏忽等造成行政执法的失误现象进行善意提醒或提出,使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

  2011年7月,安徽省检察院着力破解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监督难题,与该省司法厅会签《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决定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暂予监外执行时易形成监督“真空”的情况,《规定》特别强调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要求监狱召开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会议,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材料报送派驻检察机构,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召开罪犯保外就医审理会议,应提前十日将书面材料报送省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为更加凸显诉讼监督的效力和效果,两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相关机制建设: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立案监督、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规范调卷程序、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以及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等改革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

  夯实基层基础 补齐诉讼监督短板

  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重点解决超期羁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以及“牢头狱霸”等问题;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

  这些都将是2013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回望五年,这也一直是检察机关矢志努力的方向。

  高检院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仅在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就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18490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6248件。在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重点监督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和其他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55992件、再审检察建议45823件。

  在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该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发现该所在押人员史某的案件被省高级法院于2010年1月17日发回重审,但收到相关文书已是2010年9月底。得知这一情况后,晋中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并及时上报省检察院,对拖延办案时间的违法情形作出纠正。在临汾市襄汾县,检察部门与司法局协商,与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民行检察工作联络点,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等单位的联系,进一步畅通了群众申诉渠道。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副主任王淑珍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讲,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就等于给他们的切身利益加上了一道保险。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工作,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根基牢,路自宽。检察机关在不断筑牢诉讼监督工作根基的同时,不忘补齐监督工作短板。对于法律规定相对薄弱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各地纷纷出台具体措施:青海等地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等审判活动和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海南提出要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程序,健全监督听证制度,加强检察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等。

  人大支持是后盾 人民满意为宗旨

  人大支持是深化诉讼监督的有力保障。2011年,海南、贵州、青海、天津、新疆、广西、河北、吉林、江苏、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至此,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出台了决议、决定。

  有了人大强有力的后盾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更有底气,服务民生、服务大局的举措更加主动积极。

  2011年,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对20起存在审判组织违法问题的民事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院抗诉,法院及时进行了同类问题的清查,对清查出的175起案件进行了整改或纠正。

  2011年3月,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成立“弱势群体案件支持起诉中心”,成立8个月即受理困难群体维权案件201件,其中支持起诉92件,绝大部分已被法院作调解处理,其余大多已作诉前调解。

  实践证明,诉讼监督只有落到实处,才能保证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五年来,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始终以法律尊严和人民满意为根本宗旨,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履行着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作者:王地

检察新闻网摘编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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