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9月26日早上8点左右,郑某伙同匡某、外号“矮婆子”三位妇女相约到街上寻找作案机会,在桂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农业银行旁边的巷道内见一位妇女正在买肉,上前扒窃了其手提袋里面的一个桔黄色稻草人牌形状的钱包,包内约现金1000元及圣安娜购物卡等物品。事后三人在附近迅平分了钱包里的财物,郑某分得260元钱和一张圣安娜的购物卡。
9时30分左右,三人到圣安娜店里,郑某拿卡问圣安娜服务员卡上是否有钱,服务员说有100多,她在店里选糕点,匡某和“矮婆子”说先走了。郑某选了糕点去结账时服务员问她是否知道卡的电话号码,她讲不知道是朋友的卡,服务员去查电话后,给失主打电话,她见状把那张购物卡仍到了垃圾桶里。此时受害人已经报警,接到电话后,与民警一起到圣安娜店里看了视频,之后郑某被逮捕,受到刑事犯罪指控。
桂阳县人民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认为,在犯罪过程中,郑某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2012年1月13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郑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郑某积极缴纳了罚金,并退了赃款500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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