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商晓丽)熊某与陈某均是X中学的学生,系同班同学,陈某任班级的纪律委员,一日,因熊某上课喧哗吵闹,陈某进行了制止。课间休息时,熊某与陈某到教室外走廊上,陈某便对熊某进行殴打,致使熊某受伤,经鉴定,熊某的伤构成五级伤残。熊某遂起诉陈某及X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与陈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主要责任在于学校,学校的管理责任范围包含了上课期间及课间休息等全方面的监管。陈某系班级纪律委员,学校未对其行使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疏于防范和管理,导致陈某采用粗暴的解决方式,造成熊某受伤。陈某实施的不当行为与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导致学生受伤的后果有逻辑上的联系,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应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除此之外,学校的安保义务不能狭义的理解为硬件设施的安全,而应包含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本案中,陈某作为班委,班级赋予陈某的是管理课堂纪律的职权,初衷是为管理班级,但陈某却采用了极其不当的方式,造成熊某受伤,学校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无不当。
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上都未发育成熟,遇事莽撞,情绪波动较大,也易采取一些不当的行为解决问题,这些因素决定了学校应承担的管理和教育责任,在认真履行校园管理义务的同时更应注重其意识教育。(讯息来源: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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