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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处死刑吗?

发布时间:2015-06-24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日,网上疯传着一则帖子:“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犯罪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偷孩子判死刑!”一石击起千层浪,相关话题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发出上述帖子难免有个别网站的炒作之嫌,但从新浪网发起“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刑,你怎么看?”的调查来看,竟然有八成的网友支持“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的观点。投赞成票的网友大多心想着假若自己的孩子被人贩子拐卖,自己和家人将如何地伤心欲绝,人贩子是多么的可恶和丧尽天良,出于愤怒之情,而认为应一律判处人贩子死刑。

  笔者认为,持“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观点的网友多是出于对可恶的人贩子的情绪发泄,其感性多于理性。笔者现以多年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对该观点进行一个评析。

  一、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相适用原则

  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刑法》是根据该类犯罪的情节轻重而予以不同的处罚,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人贩子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如不问青红皂白,不加区分地一律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必然导致轻罪重判,罪不当罚,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相适用原则。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该罪系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已经构成该罪,且系既遂。如果人贩子在刚刚将儿童拐骗就立即被儿童家人发现,从而被抓获,很显然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要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必须要是罪大恶极才予以适用,如果修改刑法对其适用死刑,刑罚明显过高。

  二、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对拐卖儿童犯罪不分情节轻重,粗暴地对所有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违反我国上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不符合我国《刑法》对三类特殊主体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三类主体不适用死刑: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三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之所以对上述三类特殊主体不适用死刑是基于其心智发育不成熟,要生育、哺育自己的子女,以及人道主义等原因。如果修改刑法对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意味着对上述规定也要废除,必将使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体系陷入混乱。

  四、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不符合我国“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

  死刑意味着要剥夺罪犯的生命,由于生命剥夺后不可能再恢复,因此,死刑是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慎用死刑,坚持少杀,还可以达到防止错杀的目的。例如,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和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是最近轰动全国的因刑讯逼供、未慎用死刑等原因造成的典型冤假错案。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自2007年1月1日以来,判处死刑的案件已逐步减少。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目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从上述刑事立法来看,我国正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呼吁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不符合当前“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

  五、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与国际社会要求暂缓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的呼声背道而驰

  2007年12月18日,在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美国、中国、伊朗等54国投了反对票。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2012年11月19日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通过了暂停执行死刑决议,呼吁中国、日本等仍存在死刑制度的国家为彻底废除死刑暂缓执行,并公开死刑相关信息。中国是世界上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中国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作为国家机密,未予以公布。可见,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的观点,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暂缓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的呼声背道而驰。

  六、以严刑峻法方式治理犯罪,决非依法治国的良方

  在中国一些老百姓的眼里,对一些严重的,让人痛恨的犯罪行为,都应采取极端的刑罚措施,甚至呼吁统统适用死刑。在一些老百姓的潜意识里就有法家严刑峻法的思维方式。从历史上来看,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便一直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秦王朝建立以后,迷恋重刑,强调“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秦王朝的刑罚极其残酷,甚至惩罚思想犯罪。但秦王朝的残暴,导致了社会的动荡、阶级矛盾的激化和法律秩序的丧失,最终导致秦王朝迅速灭亡。以史为鉴,严刑峻法并不能带来社会治安的好转,相反却出现了社会动荡,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见,依法治国应是良法之治,“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思想的本质是严刑峻法。严刑峻法决非良法,而应是恶法。

  七、减少拐卖儿童犯罪,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当前,拐卖儿童犯罪时有发生,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两方面:(一)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养儿防老”是他们产生收买儿童犯罪的根本动机;(二)人贩子唯利是图,获取非法暴利,是该类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始驱动。

  只注重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而忽视相关预防措施,是不能从根本上抑止住拐卖儿童犯罪的猖獗势头。为减少拐卖儿童犯罪,可采取如下综合治理措施:

  (一)加大对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欲实施上述两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放弃侥幸心理。

  (二)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偏轻,甚至规定对一些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大量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人未实际得到处罚。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成本较低,不利于从源头上堵住拐卖儿童犯罪。建议修改《刑法》,加重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以让欲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望而却步。

  (三)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多发生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该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普遍偏低,加大有关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将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威严。

  (四)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大多有“养儿防老”的思想,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力度,将有利于从根源上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现象的发生。

  网上引发的这场“拐卖儿童应该一律死刑”的讨论,并非一件坏事,让我们大家积极参与了应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拐卖儿童犯罪的讨论,碰撞出了理性的法律认知,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夯实了依法治国基石。

  作者: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蓬勃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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